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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力产品责任立法研究【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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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力产品责任立法研究【开题报告】.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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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智力产品责任立法研究【开题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我国智力产品责任立法研究
专业:法学
一、选题的背景、意义(所选课题的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信息的旺盛需求,大量以信息为内容的智力产品应运而生,成为市场中新兴的交易客体,不断丰富羞人们的日常生活。一直以来各国都将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特比别予以重视,然而近年来错误的或者有缺陷的智力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例却大量出现。由于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使许多智力产品使用者在受到损害后无法得到赔偿。智力产品与一般产品一样,都属于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成为交换的标的。黑格尔说,知识产品“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像物那样进行并结契约,但他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是否将“智力产品”纳入到产品责任保护法律中去,各国立法上均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在学者的理论学说中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但在各国的法学理论中都越来越重视智力产品责任理论的研究。
我国确立智力产品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智力产品作为指导人们生活、获取知识、满足精神需求,甚至决策的依据,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不亚于物质产品的影响。而有些智力产品内容正确与否,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前途,甚至其一生。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的事实:育儿指南等书籍中具有知识性的错误或缺乏科学性,使用者根据其介绍和说明使用而致损害人身健康;指导教学实验的书籍中把不能进行混合的两种或多种化学物品错误的规定在某种实验中,教师根据其说明在向学生做实验和演示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而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出版社因其出版的高考复习资料与考试大纲的要求相差甚远,致使读者认识上的误区,只差一分没考上大学,浪费了大量精力,造成精神上的痛苦等。因此,如果智力产品有缺陷,导致了使用人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引起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智力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现实社会的要求。从司法实践看,确立智力产品责任非常必要。智力产品自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以来,创作者、开发者、设计者等的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对他们的保护更为完善。但是,一方面创作者、开发者、设计者等对其智力成果享有法律确定的权利,而另一方面,消费者因使用其存在缺陷的智力产品遭受损害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违背。从目前的法律看,智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只能依据合同法来解决,缺陷智力产品的责任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大多数的情况下,广大的智力产品的消费者只与销售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与创作者、开发者、设计者、生产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而销售者由于专业知识的局限不可能对内容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审查,他们只要审查其销售的智力产品是否属于国家允许销售的范围,因此,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责任,也很难实现。进一步说,即使法官能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处理,但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不同的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对于类似或相同的案件,由于对于法律基本原则的理解不同及基于其他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考虑,其判决结果就可能相差甚大乃至大相径庭。我国《产品质量法》已经为有体物之外的其他产品留下了适用产品责任的可能性。该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对该条作文义解释,可以认为该法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