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限制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专业:法学
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和公益诉讼一样,环境公益诉讼是和环境私益诉讼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它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全,在于对损害环境公益行为的抑制和预防,而不是对环境损害后的赔偿性补救。环境公益包括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在环境法所确认和衡平的利益关系中,更强调对环境公益的优先维护和增进,环境公益不可量化和等分,其不可分割性导致环境公益不仅易受损害而且受损后果更为严重。”这也是各国加强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原因所在。
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称“公民诉讼”。在我国,目前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称谓不尽相同,有的称其为“群众环保诉讼”,也有人称其为“环境诉讼”,但特别指明这种环境诉讼是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是不特定人的诉讼,即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环境的名义提起,以保护环境的权利,以维护世界系统的和谐与稳定为目的。因此,这种“环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无根本的区别。称谓不同,反映了不同学者对于原告资格的界定存在一些差异。有的以普通公民作为其诉讼原告,有的认为将这一诉讼权利赋予某些团体更为合适。
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环境利益,对其原告资格不应作过多的限制,其涵义应作广义上的理解。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时,法律允许公众(包括公民个人、团体)及国家机关(在我国为检察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公益诉讼制度均持肯定态度,但在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上则存在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在我国就是检察院。而更多的学者则反对公益诉讼只能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他们认为,这样做是假定各级国家机关都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这些权利并代为提起诉讼,或者上一级政府通儿关及其公务员与受检举的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无任何利害关系,均是人格高尚、秉公执法的。而实际上,这种假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这样的规定,只能出现官不愿管、民不能管的局面。
环境公益诉讼是西方发达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私人或组织以及政府机关等授权法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该制度对于促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督促环境法律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在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极具特色,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较为完善和成熟,对于我们理解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大的意义。因此,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进行研究无疑是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较好的切入点。在美国联邦环境公民诉讼领域,有关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是一项极其重要和复杂的问题,我国学者对此却鲜有提及,研究极为缺乏。公民诉讼的立法限制在联邦环境公民诉讼的司法实践中相应地构成环境公民诉讼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深刻地反应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实质和运行现状。有关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问题内涵极其丰富和复杂,论文仅对环境公民诉讼的立法限制这个问题进行微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