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我国智力产品责任立法研究
专业: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
(一)写作目的
“产品责任”是消费者保护之核心制度,在世界发达国家纷纷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各国无不尽力完善产品质量法规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但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对信息的旺盛需求,大量以信息为内容的智力产品应运而生,成为市场中新兴的交易客体,不断丰富羞人们的日常生活。一直以来各国都将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特比别予以重视,然而近年来错误的或者有缺陷的智力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例却大量出现。由于传统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使许多智力产品使用者在受到损害后无法得到赔偿。现实需要我们从另一方面来认识智力产品,保护智力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确立智力产品责任势在必行。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顺应“产品”范畴不断扩展的客观趋势,及时将智力产品纳入其调燕范围,对由于智力产品的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害给予产品责任的一体救济,以更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台法权益。
是否将“智力产品”纳入到产品责任保护法律中去,并且智力产品的产品责任应适用什么原则。各国立法上均未予以明确的规定,在学者的理论学说中也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但在各国的法学理论中都越来越重视智力产品责任理论的研究,在我国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现有的《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未明确涉及智力产品责任问题。我国产品责任法也应当将智力产品纳入其调整范围。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分析一下智力产品的产品责任问题,权作抛砖引玉。
(二)有关概念
智力产品
智力产品与一般产品一样,都属于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可以成为交换的标的。黑格尔说,知识产品“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买卖中所承认的物同一视之。此类占有虽然可以像物那样进行并结契约,但他又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但智力产品又不同于一般产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依附性。精神产品是精神内在的东西,但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表达而取得外部的
“定在”,即精神产品可以有“直接性”和“外在”的载体,它必须依附于物质载体,如纸张、磁带、光盘、磁盘等才能使用。智力产品的依附性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智力产品在变换载体或形式时,其内容保持不变,因此,其对所依附的载体具有可选择性。二是多效用性。智力产品对不同的消费者意味着不同的价值。各个利用主体的理解能力不同,因此,同一种知识可供不同消费者以不同的方式同时使用,可以有多种使用价值和价值,满足不同使用人的需要。三是反复使用性。智力产品可以供消费者反复使用,而不会消灭。而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只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在消费中毁灭。四是非物质性。智力产品是以一定的符号系统固定在一定的物质形态上的特殊商品,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而大脑是不能产生物质的,因此具有非物质性。五是共享性。同一智力产品可以同时载附于几个相同或不同的载体上。因此,同一内容的智力产品可以在同一时间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者使用。六是传播性。智力产品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具有传递性。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