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班级: 法学一、前言部分(一)写作目的现今,我国劳动侵权问题严重,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以试用期侵权问题较为显著。保护劳动者在试用期的权益已成为迫切需要。然而,我们现行试用期规定并不完善,法律的漏洞造成了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试用期权益。本文通过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的介绍,列举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分析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并据此提出了保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的对策及建议,以保障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实现。(二)有关概念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三)综述范围本文通过对《对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劳动合同试用期问题研究》、《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等发表于知名学术杂志中的一些研究论文以及一些高等院校的硕博士论文的研究,进行分析比较。(四)争议焦点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劳动侵权问题的频繁发生,现今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何解决,试用期制度的法律完善和试用期劳动保护机制构建的必要是本文的争议焦点。二、主体部分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试用期权益的保护已经被广大学者所关注。许多学者对其中某些或某个问题做了研究和探讨,并得出了自己的独到的见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在立法方面,学者黄蕾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中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作了概括,主要是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学者周湖勇、陈静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今试用期权益保护的现状,但是不够全面,还应该包括法律关于试用期违法的处理惩罚情况。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学者周湖勇、陈静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文中指出劳动法对试用期限只做出了概括的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分类,也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法也没有对如何界定“录用条件”做出任何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我国劳动法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