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
题目: 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
专业班级:法学
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或争论焦点)
本文主要通过对违法婚姻的了解,根据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及立法对其的规制,从而明确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行为大量存在,违法婚姻呈上升趋势,在这些违法婚姻中主要是重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姘居、通奸、拐卖成婚等违法婚姻已达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冲击着社会,冲击着人们的思想,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四种无效婚姻和一种可撤销婚姻的规制法律有明文规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多的违法婚姻行为不断出现。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从而来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此种行为的产生。
什么是违法婚姻?根据我国学者对婚姻的描述,违法婚姻是指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方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违法婚姻的产生和存在,是婚姻当事人对婚姻法规的逃避与藐视。它本质上具有很大的群体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违背了人类的优生优育的遗传规律,不利于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而且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严重破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秩序。而违法婚姻制度则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实的违法婚姻关系进行规制的规范。现今各国违法婚姻制度主要有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两种制度。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自婚姻成立之时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婚姻无效指向过去,溯及既往,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然有效成立,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外国学者则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效力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为可撤销婚姻,其效力为可撤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无溯及力。
而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这四种无效婚姻情形和“被胁迫结婚”这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
基于婚姻家庭对于公民与社会的重要性,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便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又对其进行了较大修改。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于在我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巨大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两部《婚姻法》明显的不足之一,在于虽然都明确具体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人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但是都未对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做出任何相应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次对违法婚姻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与处理,但对于无效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