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开题报告
题目: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应当维系董事竞业禁止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选题的背景、意义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到了近代,竞业禁止已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现代的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国外,竞业禁止制度一方面由立法直接规定而形成,例如,瑞士劳动合同法(第34条a款规定)雇员必须忠实地维护雇主的正当利益,雇员接受与雇主竞争的第三人的报酬而为其服务,在服务期间使用原企业获得的商业秘密或泄露之,都属于禁止之列。意大利民法典(第2105条规定)提供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从事与企业主竞争,亦不得泄露涉及企业管理或生产方法的信息,不得以使企业蒙受损害的方式允许第三人利用上述信息。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也有类似的竞业禁止规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之配套的各项法律制度国际化成为必然的趋势,公司法也不例外。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起步得比较晚,直到九十年代初期,我国才陆陆续续制定一些与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业禁止的规定,其他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规定则散见于一些单行法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的修改和完善正是顺应了公司法发展的历史潮流,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经典的“瑞格尔公司诉格里弗案”到“轰动一时的“李开复跳槽案”,我国《公司法》不断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董事竞业禁止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但是,当“达能诉娃哈哈案”“爱帮网诉前总裁宋中杰案”诸如此类案件出现在我们身边时,我们不难发现当前的相关立法显得有些捉襟见肘,适用起来难度相当的大。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对董事竞业的调整,可以说是一场关于保护董事一般劳动权和公司保护商业秘密权的博弈,面对关乎生存的一般劳动权和脆弱的商业秘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环境,
公司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公司利益被“过度保护”这两种利益得不到平衡所导致的后果都可能出现。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立法过于宽泛,仅有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属于原则性规范,缺少可操作性。
法律原本就具有分配利益,平争止息的功能。因为董事竞业现象的不断出现,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严重破坏了倡导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于是董事竞业禁止制度应运而生。与此同时,被牺牲则是同样被视为合法权益的董事的一般劳动权、自由择业权乃至生存权,这就需要立法者设计合理的限制来使处在该制度天平两边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本文探讨的董事竞业禁止问题正是出于权益平衡的考虑,针对我国在该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以达到在处理案件时真正有法可依这一现实目标。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及目前现状
我国有关董事竞业禁止的法规主要有:《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