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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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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开题报告】.doc

上传人:问道九霄 2012/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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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开题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 论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一)背景在当前劳动力市场需求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处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纠纷现象越来越多,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存在种种不规范的现象,有的甚至以“试用”为由在“试用期”上玩花招,故意设置各种陷阱,以逃避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在劳动合同内任意延长试用期限或者多次确定试用期,或者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于随时能够解雇劳动者,达到低成本轮流试用劳动力的目的。(二)意义订立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稳定的构建。可以说,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紧迫且有必要的。在这样大的环境下,本论题的研究是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在立法方面,学者黄蕾通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中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作了概括,主要是以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的长短。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学者周湖勇、陈静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试用期的适用范围、试用期限、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的权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试用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者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与其他正式职工一样,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认为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今试用期权益保护的现状,但是不够全面,还应该包括法律关于试用期违法的处理惩罚情况。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不足学者周湖勇、陈静在《对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新思考》文中指出劳动法对试用期限只做出了概括的笼统的规定,而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分类,也没有系统性的规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劳动法中没有明确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法也没有对如何界定“录用条件”做出任何规定。我认为这只是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我国劳动法对与试用期的规定并不够具体,有待完善。然而同时还存在着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的情况。试用期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的原因曲雯在其论文《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里认为主要原因有三方面:(1)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而故意违法。由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水平较正式合同期内的要低,用人单位的某些待遇、福利等劳动者可能享受不到,这些也是有关法律所允许的。于是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故意违法。(2)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上岗心切的心理,对劳动者提出种种无理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