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一节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界定
1、犯罪的形式概念(西方,抹杀阶级性的本质)
犯罪仅仅是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以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
违警罚——违警罪惩治刑——轻罪身体刑、名誉刑——重罪
————不解释“为什么是”
2、犯罪的实质概念(反社会行为)
苏俄1992:威胁苏维埃……法律秩序的一切作为和不作为
————只解释“为什么是”
☆3、方式和实质的统一(混合模式)
俄罗斯 第10条第1款
“本法典以刑罚相威胁、所禁止的有罪过地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
形式实质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
是指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1、犯罪行为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harm to society) ———最基本的特征
A、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
↓
(具体指13条的社会关系……)
损害: a 实际的损害(实害犯)
b 可能的损害(危险犯、未遂犯)
或: a 物质的损害(破坏财产罪)
b 非物质的损害(诽谤罪)
质的规定性
B、一定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区别于违法和不道德)
量的规定性;
C、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程度不是不变的
(犯罪化和非犯罪化) 如自杀、酒类饮料、赌博,投机倒把, 通奸
如何判断达到了“严重的”,这个“量”的标准是?人们的认识不一致,则→国家提供
【是抢劫还是无罪】
案情:
2001年5月刘某借给雷某2万元,双方约定期限1个月。到期后,刘某多次向雷某催要,雷某均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不偿还。2003年3月8日上午,刘某见雷某走进一储蓄所,便跟随入内,在雷某办完手续后,向其催要欠款。雷某称他替姐姐取了1万元钱有急事用,并保证欠款3天后偿还。刘某让其先还1万元,雷某不同意,刘某便朝雷某胸部打了一拳,将其推倒在储蓄所内的沙发上,强行掏走雷某刚取出的1万元,并写下一张“收到雷某还款壹万元”的收条。此时,储蓄所员工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经查实,雷某的确是用其姐的存折及证明为其姐取款1万元。
分歧
刘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无罪?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在向雷某催要欠款时,雷某已经声明该款不属于他所有,刘某应当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仍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雷某1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向雷某催要合法债务,其采取的手段虽有不妥,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其暴力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认为是犯罪。
我们认为,对任何行为的定罪都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不仅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暴力或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还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债权人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较为一致,但与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民事法律规定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本身存在过错,债权人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方法索要债务,手段虽然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缺少构成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因而,对此行为不宜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的暴力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轻伤以上)、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可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刘某和雷某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雷某一直做生意,拖欠刘某2万元钱长达近2年之久。刘某发现雷某去银行取钱,便采取暴力手段劫取雷某取出的1万元存款,并当场写了收据,表明刘某的行为仅是为了讨回其合法债权,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虽然雷某称钱不是他自己的,但当时的情况在客观上不足以使刘某相信雷某的说法成立,刘某的行为虽然侵犯了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可认为属于民法上的重大误解,不能理解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刘某虽然殴打了雷某,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雷某的人身权利,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criminal illegality)
A、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认定犯罪要依据刑法(广义刑法)
B、刑事违法性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并体现后者
C、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只有刑事违法才可能构成犯罪。
3、犯罪行为的刑罚当罚性(should be punished)
A、有罪则有罚(否则会有侥幸心理,罪刑法定原则)
B、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是前两者的必然结果
C、“不应当”和“不需要”→构成犯罪但因具体情况免于处罚↑
↓↖ v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