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八章破产重整
第一节破产重整概述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我国旧《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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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重整的程序
一、破产重整的申请
新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新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重整的裁定
(一)重整裁定的作出
新破产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间
新破产法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三)重整期间财产和营业的管理
新破产法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新破产法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四)重整裁定的效力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申请和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和宣告破产
第78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79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