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化妆品规章制度
篇一:
化妆品店员工管理制度化妆品店员工管理制度
一、员工带妆上岗(眉毛、眼睛、脸颊、嘴巴,缺少一处罚10元),不私自用店内商品,违者每处/每次罚10元。
二、微笑服务,露出八颗牙齿,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坐凳子,违者每次罚10元。
三、上班期间不准带手机(放前台),不会客,违者每次各罚10元。
四、各人区域所有商品先进先出,从后填补,不用心,压着临期商品自己购买。
五、货品干净整齐,丰盈饱满,缺货不补,每次20元,货品凌乱不归位,每次20元。
六、一商品一价签(没价签每个罚款20元),卫生从下往上用手平擦,不能有灰尘,头发等脏东西,各人区域地面不能有粘在地面上的脏东西,每一处罚款10元。七、一个月正常两天假期,当月不用可累计到下个月一起休。节假日、大型活动不准休假,否则1天扣3天工资。
八、店内所有商品(哪怕是袋包或中样,不准私自拿用或带出),发现一次罚100-1000元,并且立即开除,严重者交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泄露店内商业机密者,罚款100-1000元,对店造成严重损失,立即开除,没有工资。
篇二:
化妆品规章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本店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化妆品质量合格。第二条本店对购入的化妆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论证化妆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化妆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时索验。第三条本店首次购入化妆品时,还应当按化妆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化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化妆品安全的相关项目。第四条本店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第五条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化妆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档案。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店内保持清洁,无污染源。第二条购入化妆品做好化妆品质量的检查验收登记工作。第三条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第四条化妆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第五条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第六条化妆品销售应专柜或专间,要
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必须保持通风、干燥,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严把化妆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立。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企业应加强对化妆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