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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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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1/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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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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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试行)》实施细则
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应当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发卡企业包括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
第四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跨省辖市以外区域其母公司在我省注册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江苏省商务厅备案;
(二)非跨省辖市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市)内规模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和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其他发卡企业办理备案时,除按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其他发卡企业除外;
(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
(三)资金存管账户信息、资金存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五)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确良angsu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制度包括发行、服务、纠纷处理、系统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确良angsu 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的
资金管理制度包括预收资金的结算、管理、使用等内容。
第十条确良angsu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出具备案确认书。
第十一条发卡企业应将备案确认书张贴在售卡点显著位置。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分支机构的售卡点须张贴备案确认书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跨省辖市以外区域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备案后,每季度末十五日内,其售卡企业应向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售卡、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发卡企业卡号由备案号和流水号构成。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流水号;其他发卡企业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流水号。
第十四条其他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第十五条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发卡企业的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应在与商务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中选择一个银行开设资金存管账户和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