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分别办理许可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按要求定期进行许可登记证的校验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按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设立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制定与使用的射线装置相适应的放射防护管理措施,配备相适应的供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
4、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严禁在设备异常情况下进行放射诊断。
6、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7、医用诊断射线装置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按要求在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在机房大门上方设置工作状态指示灯。
10、建立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档案,定期对射线装置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和环境进行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严格放射性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放射事故,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