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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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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6月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是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全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邮编:100029。网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多项服务;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中医药人才的资格互认工作;
    (九)本会对专科分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十)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