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八号井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八号井相关科室、区队及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科室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各区队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  各区队及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  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区队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  矿安监科负责制订矿井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生产科负责保存培训人员学习的资料、试卷,建档管理。
第十条  安监科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
第十一条  公司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  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