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乔彦斌、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格式:pdf   大小:253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DF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乔彦斌、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上传人:青山代下 2024/3/25 文件大小:25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乔彦斌、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乔彦斌、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是由【青山代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乔彦斌、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乔彦斌,*,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彦文,*,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系原告之姐(特别授权)。被告: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名泉路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怀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来,北京市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乔彦斌与被告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彦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彦文、被告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乔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支付2019年2月1日-2019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的工资报酬232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5232元,加付100%赔偿金共计20929元;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处员工,被告拖欠原告2019年2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工资报酬,至今未发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支持原告的请求事项。:..原告为支持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是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使用了仲裁前置程序。证据三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的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证明被告拖欠工资情况。证据四考勤表,证明原告出勤和加班情况。证据五自制讨薪书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拖欠我们工资计算明细。证据六是放假通知一份,旨在证明被告通知全厂放假时间。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告在另案中要求支付该期间生活费,两者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同时主张,同时主张无法律依据。二、原告请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同时原告主张按100%支付赔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85条的规定,劳动部门并未责令被告限期支付工资,因此直接起诉要求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为劳动争议,原告直接起诉程序违法。被告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放假通知,关于停产后员工待遇放假后说明,证明放假期间留守人员工资是1800元。2、2019年2月-11月留守人员工资表,证明2019年2-11月包含原告在内的留守人员应发工资金额。3、2019年2-11月留守人员考勤记录,证明原告在2019年2-11月份的考勤情况及加班情况。4、关于补助情况,证明小夜班2元,大夜班3元。:..本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员工,在被告保卫处工作。2019年1月份被告公司因停工停产,员工开始放假,原告是停工停产期间留守在公司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为1800元/月,加班费另行计算,原告工作期限到2019年10月31日。被告已向包含原告在内的全厂员工发放了2019年1月份工资。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予支付。,。原告和其他等22名留守人员2021年8月3日、12月25日向邹城市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投诉企业拖欠工资情况,该保障中心予以立案受理,但未作出处理意见。2022年3月2日原告等人向邹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等22人作为共同诉讼原告诉讼,本院审查认为22名原告不属于必要的共同原告且被告不同意合并审理,2022年5月11日裁定驳回诉讼,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再行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员工,在停工停产期间留守在公司工作,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和加班费用,原被告双方对于被告提交的原告出勤天数、节假日加班数额和公司计算工资金额和加班费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原告留守工作期间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应有谁来承担的问题,应否从原告应发工资中扣除?2、原告请求的支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加付100%赔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等规定,员工缴纳个人所承担的社保费用属于法定义务,企业代扣代缴也属于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项费用依法应有原告负担。原告诉称,公司其他员工停工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费中均未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如扣除包含原告在内的停工期间22人留守人员的该费用,上班时的工资仅比不上班的人员高出240余元,明显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该项费用。被告认为,原告属于停工停产期间留守人员,企业向其发放工资,其个人应当承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本院认为,对于该项费用的承担依法应有个人支付,但企业是否替员工缴纳,属于企业自主决策决定的范围,法律不予强制干涉,本案中被告坚持应从原告应发工资中扣除其为原告垫付的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因此,对于被告该项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5232元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5%经济补偿金使用的劳动部颁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办法》已废止,且该期间原告付出劳动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无关,原告仅主张的是该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原告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加付100%赔偿金20929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依照上述规定,原告主张100%赔偿金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且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通知或逾期不支付加付100%赔偿金处罚的相关证据,本院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燕京啤酒(山东无名)。二、驳回原告乔彦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燕京啤酒(山东无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审判员冯美桥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