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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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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渝科委发〔2008〕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行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组建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重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
(二)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聚集和培养相关领域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本市企业或行业提供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四)实行对外开放服务,承接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系统集成等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促进成熟、先进技术的交易与推广;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结合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对外开展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公益性科技计划任务和其它科技工作。
第五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负责市级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科委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下达并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中心建设期一般为2年。
第二章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外部环境条件:
(一)重点产业或行业发展达到一定规模或阶段,形成了对科技创新的共性需求或紧迫需求;
(二)重点产业或行业科技创新拥有了一定基础,具备了科技资源集成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技任务,在本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学术和技术优势,并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拥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和工程技术带头人,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人员占60%以上;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须的资金和保障条件;
(五)依托企业组建的,企业必须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市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已建有内部研发机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