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揭阳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经营和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三条揭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协调、指导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公开公平,便民高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管理,文明服务。
第五条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组建符合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鼓励
出租汽车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车型,并积极推广运用电话叫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等科技设备和手段,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和运行效率。
第二章经营权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当采取以企业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择优确定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实行有偿出让,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出租汽车新增运力的投放数量、车型等,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省《办法》第九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方案应当经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设立出租汽车企业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书及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购置符合规定车辆的资金证明;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证明;
6、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证明;
7、健全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车辆、驾驶员等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符合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依法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期限:()的为5年,;经营权期限按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日期起计。经营期限内不能正常经营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的,其经营权由原许可机关收回。
按规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车辆,在本经营权期限内,出租汽车可以更新,但更新车辆的经营期仍按原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计,原经营权期限不变。出租汽车需要办理更新时,经营者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车辆相关变更手续,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不得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一)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二)通过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18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180日未营运的;
(四)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三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参加有关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第十六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职业禁忌症;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驾龄;
(三)3年内无一般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第十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下列相关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受聘单位证明;
(三)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五)近三年内无一般以上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证明;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