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渤海企业促进会私募基金
目录
一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说
明书(2)
二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项目投资
流程图(7)
三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说明(8)
四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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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企业促进会私募基金
一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
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加快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
与加快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
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 号)精神,结合滨海
新区实际,筹备设立环渤海(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私募股权基金(以
下简称环渤海私募基金)。
第二条环渤海私募基金的设立可以成为滨海新区科技投融资
转化基地效力,同时将影响力辐射环渤海及周边地区。
第二章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来源与组建
第三条环渤海私募股权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环渤海企业合作
促进会会员的直接投资及国内外基金投资。
第四条环渤海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名称暂
定为环渤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在滨海新区注册,注册资本金
为 RMB30 亿元(可分期投资成立,首期为 RMB3—5 亿元),每一基金
单位为 RMB200 万元,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参股企
业委托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持有私募基金的股份)作为环渤海私募
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他会员出资参股作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公司经
营期限为 15 年。同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暂定为环渤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接受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托管并负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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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企业促进会私募基金
第三章环渤海私募基金投资原则
第五条环渤海私募基金主要用于投资于环渤海地区高成长型企
业,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同时以证
券投资及资产运营为辅;具体投资比例为 6:4。
第六条环渤海私募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进行他
项担保、抵押、质押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四章环渤海私募基金的组织架构
第七条由环渤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万嘉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其他境内外知名投资银行等出资成立环渤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于 RMB3000 万元。
第八条环渤海企业合作促进会主要会员出资共同成立以股份制公
司(名称暂定为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环渤海企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环渤海企
业合作促进会持有其在环渤海私募基金的股份。
第九条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由环渤海企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环渤海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的
主要出资人组成,由环渤海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单位,
董事会负责环渤海私募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由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选举代表成立监事会,监事会负
责环渤海私募基金运作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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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企业促进会私募基金
第五章环渤海私募基金的委托管理
第十一条环渤海私募基金采取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环渤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投资运作人,具体负责基金投资项目的论
证、筛选,负责基金的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董事会负责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环渤海私
募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
第六章环渤海私募基金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即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尽
职调查、审慎评估后提出拟投资的项目方案(包括私募基金总额 40%
的证券投资方案),报送私募基金董事会审核。
第十四条董事会对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商业项目投
资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托管银行执
行。
第七章环渤海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一十五条受托基金管理机构即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
期向基金董事会报送基金投资计划、商业项目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
务文件。
第一十六条监事会作为环渤海私募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受
托基金管理机构即环渤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银行等履行职责情
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环渤海私募基金进行审计,
同时可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商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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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渤海企业促进会私募基金
第八章环渤海私募基金的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