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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银行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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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慈善银行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慈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本行注册名称:中国慈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慈善银行)。
英文名称:China Charity Bank
本行住所: 邮编:
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全国性金融机构。
本行是独立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全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持有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行除下设的乡镇银行具备法人资格承担其民事责任外,其余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如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埆、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重点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服务。并以此促进社会全方位发展。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生、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现状,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非慈善事业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二)××××
(三)××××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
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外汇资本金为美金万元,折合人民币万元。
第十四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行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
%。
第十六条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第十七条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本行变更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本行股东持有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条本行股份中,全部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发起人的确定要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了离职后6月份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股东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
股东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股权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权质押情况;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免费索取本章程;
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年度财务报告;
管理制度
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