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法律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是立法机关对于现有法律的修改,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立法,节省资源,同时不会改变现行法律的总条数,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所有的法律均可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进行补充或变更,主要用于法典性法律。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
我国刑法修正案是指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条文的修改和补充。
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是刑法修正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现行刑法部分条文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全国人大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
新刑法生效后,十八年时间,我国已对其进行了九次修正。分别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修正案(八)
此次刑法修正案是自1997刑法修正案后对刑法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而且是第一次对总则的修改。涉及的方面也是非常全面包括调整刑罚结构;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和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尤其涉及到醉酒驾驶,恶意欠薪,生产销售假药等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民生问题,使得我国《刑法》日渐趋于完善,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总则部分的修正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
1、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规定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的变化有以下两点:
(1)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条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2)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修正后的刑法在该条中增加了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总结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确立了新的刑事司法制度。
1、刑事禁止令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社区矫正制度
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1、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进行了规定,即“本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了具体规范。
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此次修正中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