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诉人出庭应具备的心理
摘要:公诉人在法庭上承担着指控犯罪的职能,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一言一行不仅展现着个人的魅力,更体现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公诉人出庭的表现十分重要,因此对公诉人有着更高的要求。公诉人的出庭效果除了要吃透案情,谙熟有关法律法规,具备渊博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外,还取决于其基本的心理品质。
关键词:公诉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
一、坚定的原则性是保持良好心态的前提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是国家公诉人,代表着国家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将其交付法庭审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着维护检察机关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和性质展开。在出庭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提出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观点时,公诉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针锋相对,寸步不让,以其坚定的原则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利益。公诉人在心理上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自己的工作,出庭公诉,揭露犯罪,绝不是出于个人的恩怨得失,而是为了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公诉人只有具备了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进一步坚定自己的意志,视法庭为战场,想方设法克服一切艰难险阻,顺利完成公诉任务。
二、自信、沉着、理智是保持良好心态的心理要素
(一)自信
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是公诉人成功地进行法庭辩论的基础,其中基本的一条是自信心。不论案情的复杂程度、辩护人的名气大小、旁听群众的多寡,公诉人首先要确立必胜的信念。毕竟公诉人对案件了如指掌,比辩护人和被告人更加熟悉情况,而且除了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外,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由检察长决定甚至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先期预测,可以说凝聚了集体的智慧,不是胜券在握的案件,不可能草率地拿到法庭上来,因此对公诉人来说基本上是成竹在胸。
(二)沉着
法庭上的辩论,经常会出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情况,在这个时候,公诉人心理素质的好坏,会对公诉人的行为产生明显的影响,有的公诉人会暴跳如雷,丧失检察官应有的风度;有的公诉人会沉默不语,等于默认了对方的辩护观点;还有的公诉人会惊慌失措,阵脚大乱;更有甚者,某地竟发生了公诉人当庭殴打被告人的恶性事件,所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都是公诉人心理素质不够成熟的表现。事实上,只要辩护人不是胡搅蛮缠,那么,万变不离其宗,他的辩护观点应当是围绕案件的事实或者证据以及运用法律等几个方面提出来,只要公诉人保持沉着的心态,一定会找到相应的对策。所以,作为公诉人应不断加强心理素质的培养,塑造良好的自制能力和应变能力,自觉排除各种心理障碍,灵活运用心理战术。
(三)理智
法庭中随时可能出现一些事前没有准备的情况,对此除了沉着外,更需要的是理智。对于辩护人向被告人、证人发问时,对其发问的方式和内容不当之处时公诉人要提出意见,反对诱导性、假设性发问,请法庭制止或注意辩护人的推测性发问和模糊性发问。对于当事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当庭提出的新的证据,公诉人应适时提出质证后根据情况向法庭表明观点。针对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人要及时反应,提出意见,而不要过于机械。当公诉人当庭用语确实欠妥或有失误而审判长予以提醒或制止时,公诉人要控制情绪,适时调整自己的发言的方式和内容。这即是对审判活动的尊重,也是维护公诉人形象和实现公诉效果的需要。才能保证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