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三、办事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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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申请资料: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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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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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联系电话:(0772)2831682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101路
六、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