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证本院计算机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使之全面、安全、可靠、高效地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计算机中心机房
第一条中心机房,属于机要重地,未经机房管理人员的同意,其他人员请勿随便进入或长时间停留。
第二条中心机房内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
第三条中心机房内的一切设施除网络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乱动。
第四条严禁将食品、等可食用东西带进机房,自觉保持机房内安静、整洁,保护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第五条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不得擅自屐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空调及机柜、服务器、交换机等设备。
第六条非机房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机房重地,更不得随意动用机器、仪器设备,机房出入必须随时上锁,确保网络安全工作。
第七条未经批准不能带外人参观、演示、查询信息、不能收、发E-MAIL等网上操作。
第八条网络内所有计算机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如需要,必须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必须进行物理隔离。
第九条不得长期超量占用服务器的存储空间磁盘空间,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条严禁在服务器上安装软件,更不能安装游戏,严禁删除服务器上的文件,杜绝影响网络正常工作的一切行为。
第十一条严禁带火种进入机房,如发现机房内有烟雾甚至火焰,立即切断电源。对烟雾产生处,应检查原因,尽力扑灭。对火情,要尽快报警,同时要采取一切措施,控制并扑灭火焰。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水情,立即切断电源,设法排水,保护机房内各种设备的安全。对无法控制的严重水情,要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中心机房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提高警惕,防止窃取、泄露、私自修改与法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重要信息,防止破坏、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保证法院数据、信息、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中心机房工作人员每日负责机房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工作。加强对电源设备、机器设备和网络设备的巡视和数据维护工作,机房工作人员应当保证在每天下午下班后一个小时的系统数据备份时间内,查看备份日志,及时完成备份工作;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内部网站更新;每周两次更新诺顿网络杀毒软件病毒库;每周两次察看电池间并做好记录,每三个月电池间电池放电一次且不少于6个小时,遇有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同时要将处理结果,发生故障的原因作详细的记录,重大设备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工作站管理维护
第十五条爱护机器设备,禁止私自拆卸电脑,随意拔插、更换电脑里面的硬件,禁止私自安装任何软件。确实需要维护的,及时与主控机记工作人员联系;需要修理的,按规定填写报修单,送主控机房处理。
第十六条禁止随意拔插连接电脑上的网线,严禁将电话插孔和网络插孔互换。
第十七条禁止私自在电脑上安装MODEM,如确有需要上外网,向院行管处申请,报院导批准备。
第十八条禁止修改计算机的网络配置,随意更改IP地址、主机名。
第十九条严禁在网络上传播带有淫秽、色情、反动等内容以及具有恶意攻击内容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禁止随意删除计算机上的软件和文件,尤其是法院信息系统相关软件,不得随意重装操作系统。
第二十一条电脑统一安装了NORTON反病毒软件网络版,开机时必须开启实时监控,使用U盘以前必须对U盘进行查毒和杀毒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使用自己的账户和密码登录法院信息系统,不得盗用他人的账户、密码登陆。
第二十三条保持工作环境清洁,要按规定的步骤开机关机,每天上班时应及时打开计算机,查看案件审理情况和读取通知。下班之前按照规定的关闭计算机。
第二十四条计算机严禁靠近暖气片放置,不安放在阳光直射的位置,不安放在潮湿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上内网的计算机严禁上外网。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内网计算机上面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3G上网卡,加装无线路由。
第二十七条严禁擅自使用外来优盘、磁盘在内网计算机上面复制文件,使用优盘前须经过杀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得对计算机的设备进行任意插拔、拆卸,更不准进行热插拔,对于已经安装调试好的计算机,任何人员不得随意移动或者随意增减,如需要移动、增减,必须经过院领导批准,并由计算机中心专业人员完成。
第二十九条如计算机出现故障,需要维护时,请联系计算机中心专业人员,由计算机中心统一安排维修。
安全监控中心
为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我院总体安全,提高我院安防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我院办公和审判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系统有关工作人员须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