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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电大本科《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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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民法典简答题复****参考1、我国民法典的特点。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C、表现了民法典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2、简述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B、是民法典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答: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题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D、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E、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答:A、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B、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为合法的合同。8、要约的构成要件。答:A、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C、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答:A、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B、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答: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D、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E、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11、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答:A、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认的法定义务罢了。B、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C、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没,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自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12、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答:(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此种条款主要包括: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质量和数量;D、价款或酬金;E、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F、违约责任;G、解决争议的方法。(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3)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包括:A、偶尔条款;B、通常条款;C、特意待定条款。1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答:1)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A、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C、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D、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2)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但当时没有规定合同不能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B、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的时候,对于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当然必须赔偿其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我国《民法典》系统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C)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D)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4、简述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答: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15、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答: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2)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B、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C、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16、简述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答: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B、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C、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D、必须是合法的事实。17、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答: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原因: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8、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答:A、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B、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事,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与其订立合同的故意;C、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限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D、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19、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三个条件:A、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B、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C、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20、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答: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21、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答:1)代位权的适用条件: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E、债权人有保全之必要。2)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A、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负责赔偿。B、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C、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2、简述合同权利让与构成要件。答:合同的权利让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A、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B、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C、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23、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答: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C、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2)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原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C、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24、简述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答:我国《民法典》第79条明文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包括:A、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B、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25、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答: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及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A、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B、拒绝履行。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要有合法债务的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可能,否则就不构成拒绝履行而构成履行不能了;②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③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有可归责性,即有过错,若债务人有权拒绝的,不属于履行拒绝。C、履行迟延。须满足以下要件:①履行是可能的,否则不存在履行的问题,也就谈不上履行迟延;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这里的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否则就构成不完全履行,而非履行迟延了;③迟延履行无正当理由。D、不完全履行。构成要件如下:①债务人已为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②须债务人有过失,即造成不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不完全履行包括:①部分履行;②履行地点不当;③履行方法不当。26、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和法定抵销的要件。答:1)提存的适用条件:提存原因: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法定抵销的要件: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b、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c、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d、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27、简述违约责任的内容。答:1)关于违约赔偿损失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关于违约和违约金的规定《民法典》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的减少。”《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3)肯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侵权赔偿制度。4)明确了一个合同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时如何适用的问题。现行民法典将违约金和定金的赔付制度作为一个选择性的制度,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用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赔偿损失,或者用双倍返还定金的方法赔偿损失。5)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失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28、简述侵权责任的内容。答:1)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2)侵权责任的构成:A、违法行为,要认为某人侵权,首先必须确认其具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为,该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加以禁止的,如果法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B、损害事实。侵权责任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基础,要根据损害后果程度确认赔偿额或其他弥补损失的措施。C、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这是对人类历史的惩罚制度实行不知者不为罪的基本原则的继承,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D、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确认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时须注意不能以他人的行为原因作为根本原因,不能以推理的方式确定原因。29、简述法律管辖竞合的含义。答: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民法典律关系时,《民法典》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30、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及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答:1)买卖合同的特征:A、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D、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E、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特殊规定的除外。2)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民法典》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31、简述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答:A、供用电合同属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供用电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C、供用电合同多为标准合同;D、供用电合同要受计划的控制。32、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答:A、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B、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但这种诺成是效力极弱的诺成。33、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限制。答:A、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B、撤销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做出。34、简述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哪些情形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答:A、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35、简述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答:A、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B、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C、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36、简述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F、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37、简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答:1)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B、租赁合同是承租人须交付租金的合同;C、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D、租赁合同是以有体、特定的非消费物为标的的合同;E、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须返还原物;F、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2)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A、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B、房屋租赁合同只转移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C、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它是不动产,而且是特定物;D、由于房屋租赁是属于对特定物的持续性行为;E、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8、简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答:A、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标地物;B、出卖人须将出租人购买的标地物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但该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C、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D、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对租赁权享有选择权。39、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基本区别。答: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40、简述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的特征。答:1)承揽合同的特征:A、承揽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B、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C、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D、承揽合同的履行需双方的协作。2)运输合同的特征:A、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B、多是格式合同;C、有偿、多为诺成性合同。41、简述技术咨询合同的特征。答:A、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技术服务活动;B、技术咨询的范围特定;C、合同履行结果对委托人所起作用具有不特定性;D、技术咨询合同有其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42、简述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答:1)保管合同的特征:A、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B、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C、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D、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2)仓储合同的特征:A、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B、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C、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D、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43、简述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特征。答:1)委托合同的特征:A、合同的性质是提供服务;B、诺成、非要式性;C、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D、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E、委托事项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F、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物。2)行纪合同的特征:A、行纪合同的性质也是提供服务;B、行纪合同调整范围的限定性;C、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D、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贸易活动。3)居间合同的特征: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非要式性;D、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