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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和经营,以达到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主体的风险和利益,任何一方都不能认定为购买方。因此,不是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可以看出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假设不同、会计处理原则不同。(二)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对合并后企业价值的影响(1)企业合并会计方法对合并报表产生的影响:一是对合并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由于被并企业的总资产在评估后一般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减,而权益结合法不同于购买法,购买法需要将企业并购后资产的增值部分都转化为成本费用,因此权益结合法下的年度利润一般高于购买法下的年度利润。二是对财务比率的影响:资产负债率,由于企业合并后评估时资产一般会出现增值,而负债则相对变动不大,因此会出现权益结合法下的资产负债率可能会高于购买法下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由于权益结合法不确认资产增值,合并后购买法下的净资产将高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因此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低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资产盈利,若并购不是发生在期初时,权益结合法当期确认的收益将可能高于购买法,因此购买法下以后年度的资产盈利增长趋势可能会呈现出跳跃增长,而权益结合法将不会出现这种异常;其它财务指标,并购的以后年度,如果物价变动不大,企业能够维持其商誉不减值,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下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基本没有影响,对利润和每股盈余也没有很大影响。(2)合并会计方法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不同的理论基础导致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而产生了不同的会计结果,为此,笔者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比性可、靠性等方面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产生的结果进行比较。四、企业合并会计方法规范简评由于购买法成为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权益结合法虽在有的国家还存在,但其地位日趋下降,鉴于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发展趋势在我国特殊融资和监管环境下,是构建既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并会计逻辑框架,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共同构成了企业合并会计规范体系。在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20号———企业合并》中对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针对不同情况,允许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采用购买法。笔者认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购买法的运用受到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限制。购买法运用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价格机制的完善,公允价值的获取渠道畅通,这样资产评估在合理确定公允价值上扮演重要角色,但我国的资产评估起步晚、受行政干预较多、业务素质不高、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弱、评估结果的公允性难以保证,因此,我国的资产评估体系还不完善与成熟,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规定企业合并的唯一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法,会导致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时的会计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本文主要是探讨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研究现状、理论基础、基本原理和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对会计合并方法进行简评。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不恰当地使用所谓的公允价值,导致公允价值的不公允,影响合并会计报表的真实合理反映;有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而借用合并之名。从这个意义上讲,为了防止企业合并沦为利润的调节器允许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二是权益结合法在转型经济时期仍有作为。由于我国的绝大多数企业有着其特殊的渊源是集团母子公司关系,与市场机制完善程度较高的欧美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合并和资产重组主要是在“共同控制”下的企业集团内的关联成员之间发生的,采用权益结合法既有其合乎逻辑的基础,亦可降低这类企业合并的交易成本。各级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身份,从宏观角度上为了产业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而主导企业间的合并,因而企业间的合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他们之间不存在以市场公允价值作为计时基础。显然,若选择唯一的购买法难以反映其经济实质。三是股权合并方式的现实选择———权益结合法。目前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企业总体上规模偏小,难以与通过长期并购而不断壮大的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竞争,股权联合在我国企业合并是一种现实选择,为了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而采用股权联合性质的并购,有助于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超大规模公司,增强风险防御能力,这对于我国企业迅速崛起,增强与国外跨国大公司的抗衡力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另外,在我国浓厚的传统资源整合。从1998年清华同方宜告以股权交换方式吸收合并鲁颖电子第一起合并开始,我国己有多家上市公司合并非上市公司,均采取权益联合性质的合并形式。因此,随着股权联合性质并购的存在和发展,将权益联合法纳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十分必要的。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同时并存的二元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