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考勤休假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休假规定适用于与本行有用工关系的所有员工。薪资福利待遇仅适用于与本行有薪资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考勤包括员工工作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加班,休假包括病假(医疗期)、工伤假、事假、公假、义务献血假、婚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带薪年假、长期离岗、离岗学习等。
第四条各机构须健全员工考勤制度及相关设施,并详细记录员工的工作出勤情况。
第二章考勤、假期的规定
第五条迟到、早退
1、员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岗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以前离岗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一次,六级(含)以上员工扣款150元/次,七级至十级(含)员工100元/次,十一级以下(含)员工50元/次。
2、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按事假1小时处理;半小时以上者,按事假2
小时处理,依此类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可按实际情况处理。
3、参加会议、集体宣传等由单位统一安排的活动的迟到、早退比照上班迟到、早退处理。
4、严禁代人打卡,一经发现,将对缺勤者本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罚款,对代人打卡者处以人民币400元罚款。
第六条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的;
3、请假期满,无故超假的;
4、请假虽被批准,但经查明原因虚假的。
5、员工年度内旷工1天以内(含),扣发1个月业绩薪资;旷工1天至2天以内(含),扣发2个月业绩薪资,依次类推。
6、旷工3天(含)以上及试用期内旷工,我行有权予以辞退。
第七条加班
1、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确实需要加班的,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2、法定节假日、周休日行内统一安排的加班支付加班薪资。
第八条病假(医疗期)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可享受病假(医疗期),无病假条或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员工在假期内回家,因生病而不能按时返回上班,需持乡、镇以上医务部门证明。员工病假按小时计算。
2、医疗期上限标准:
累计工作年限
本行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含)以上
6个月
10年(含)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年(含)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含)以上
24个月
3、扣款标准:
(1)6个月(含)内的,扣除2天带薪病假日后,按缺勤日扣发基础薪资。
扣款标准=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50%*请假小时
(2)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发放救济费,除基本社会保障和行内补充类保险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补贴,直至病愈恢复上岗或医疗期满。救济费标准为员工本人月标准薪资的40%。
(3)如领取救济费低于本行员工平均月标准薪资的20%者,应按20%的标准计发,但不高于该员工月标准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亲自处理家庭和个人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