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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超详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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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总结[超详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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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论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法和法律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性;
②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
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
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
: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4类: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途径的选择
 
(二)仲裁与诉讼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六、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民间性组织。不实行地域管辖;也不实行级别管辖。
:由当事人协议选定。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
(五)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但不公开进行。
,可以自行和解。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七、民事诉讼
(一)诉讼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9项(很重要)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二)诉讼时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0年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