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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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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华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应当忠实履行
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0 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
会人数的 1/3;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
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独立董事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 以
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七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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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九条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当出席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就相关问题
和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予以解答。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
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