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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调研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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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调研报告.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1/2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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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调研报告.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调研报告
一、2015年至2016年5月衢州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
、结案件情况
2015年至2016年5月衢州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78件,超过2008年至2014年7年间受理案件总和,特别是2015年4月30日以来,受理破产案件大幅上升,加上往年旧存案件16件,共审理破产案件94件,审结43件(见图一)。

尚在审理的51件破产案件中,涉及工业企业33件、商贸企业13件、房地产企业5件(见图二)。还有部分破产企业为关联企业,且涉及不同的行业。

一是重整案件增多但进展不快。已审结的43件破产案件中,大部分以破产清算终结。重整成功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有的破产企业产能落后、难以吸引有效投资;有的破产企业信用度差,再融资及业务拓展困难;有的银行作为抵押债权人,因重整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内部考核等问题,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二是执破衔接多,主动申请少。囿于我国缺乏宽容失败的社会共识,债务人耻于申请破产,债权人出于种种现实考虑也不主动申请破产。为破解申请人缺位难题,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引导确无清债能力的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衢州法院受理78件破产案件中有52件是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后,引导当事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三是财产抵押给银行的多,可供普通债权分配的少。除房地产企业外,破产案件中的其他企业资产均大部分抵押给银行。如衢州中院2015年至2016年5月受理的13件破产案件中,12家破产企业都将厂房、土地等主要资产抵押给银行,金融债权占债权总额80%左右。
四是厂房出租给他人的多,自主生产经营的少。企业停产后,为了维持生计或迫于债权人的压力,将闲置厂房租赁给他人或者债权人用于抵债。有的甚至签订了20年租赁期。给后续资产处置带来不小障碍。
二、衢州法院“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的特色
,形成处置工作合力
衢州中院与衢州市政府在2015年4月与2016年3月两次召开以“僵尸企业”处置为主题的府院联席会议。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的破产重组盘活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起一整套定期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向市政府发送《企业破产重组盘活工作专报》25期。市政府从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拨款200万元设立工业企业破产管理人专项资金,用于补偿市级工业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情况下的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和报酬费用。
,改变破产启动难困境
制定《关于规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明确执行案件移送启动破产程序的具体流程和处置规则,采取释明前置和释明倒逼机制。对于明显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在执行程序启动时即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是否同意由执转破,否则按保全顺位执行, “倒逼”不能受偿的债权人申请破产。
,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衢州中院坚持能并则并、能简则简、能快则快原则,于2015年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审操作规程》,2015年至2016年5月审结的43件案件中,有11件运用简易审在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左右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解资产处置慢、处置难、处置价格低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