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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双城工厂文件
编号:04081401
部门:双城工厂营销区销售办公室负责人:曲军
发送:各专卖店直营部经销商
日期:2004年8月14日页:2
关于对窜货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窜货的分类及定义:
自然流货:流通产品经正常流通渠道以不低于最低限价价格流通到对方区域的行为。
恶意窜货:擦批号、低价倾销、非流通渠道产品(集团公司确定的餐饮渠道产品特别是750系列、1L屋顶包系列等餐饮产品)进入对方区域等行为。
二、窜货举报须知:如区域内发现窜货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几点要求,否则将不予受理。1、购买窜货产品;2、索要购物发票或收据;3、提供具体窜货的地点及预估数量。
三、处理办法:
自然流货:对于自然流货的行为以专卖店双方协调为主,流货方应在接到营销办通知后3天内协商完毕,并报营销办公室备案。双方协调不成的报营销管理办公室划拨销量解决。具体操作以如下标准执行:流货在100箱以下的,给予对方100箱以内本品的销量补偿或将产品拉回达成谅解;流货在100箱产品以上,必须将货拉回并给予不低于100箱本品的销量补偿。如因受窜方价位太高(每箱产品的出货价高于正常市场指导价格2元的)造成的自然流货,营销办公室将不予受理,视同为正常销售。
恶意窜货:①窜货方必须无条件将所窜产品收回,②营销区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处以最低3万元的罚款直至取消专卖店资格。③上报总部并在营销区内进行通报。
对于夸大窜货事实的行为,营销办公室将不予支持被窜货方的利益,自然流货的不支持划拨销量,恶意窜货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举报不实或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经营销办公室配合区域经理查实后对其进行营销区内通报或进行罚款给予对方进行补偿。
对二批商、分销商管理不到位,价格体系不规范,进销库存产品流向不能掌控等造成的窜货行为,专卖店、经销商没有任何推托理由,负全部责任。
跨区域团购活动必须事前到营销区备案,备案后造成的窜货行为酌情按自然流货行为处理,否则造成的窜货行为按恶意窜货行为处理。
专卖店、经销商必须配合营销区、省级经理、业务代表做好客户档案的备案工作,加强渠道产品规划与价格体系规范、产品进销存管理,从源头上解决窜货行为,有效掌控终端,否则造成的窜货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营销管理办公室对于2004年6月份以前发生的窜货行为不做为重点查处范围,将对6月份以后发生的窜货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营销区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