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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标准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试行)
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试行日期:1988年6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部标准《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87)城标字第657号
为适应文化馆建筑设计工作的需要,由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和文化部审查,现批准为两部标准,编号为 JGJ 41—87,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吉林省建筑设计院,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87年12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使文化馆建筑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扩建、改建的文化馆建筑设计。群众艺术馆、文化站等可参照执行。
,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需求和民族文化传统等因素,在满足当前适用需要的基础上,适当考虑留有发展余地。
,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并应符合文化事业和城市规划的布点要求。
:
一、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活动的地段;
二、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

: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应结合地形、地貌及建筑功能分区的需要,布置室外休息活动场地、绿化、建筑小品等,创造优美的空间环境。
、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订的规定。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学****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根据不同规模和使用要求可增减或合并。
,并便于分区使用统一管理。
、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装饰活泼,色调明快。
;在严寒地区儿童和老年人活动室应做暖性地面。
、学****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
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
房间名称
窗地比
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
1/4
游艺、交谊用房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
1/5
注:本表按单层钢侧窗计算,采用其他类型窗应调整窗地比。

室内允许噪声级(dB) 表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
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教室、阅览室等
游艺、交谊厅等
30
50
55
第二节群众活动部分
、游艺用房、交谊用房、展览用房和阅览用房等组成。

一、观演用房包括门厅、观演厅、舞台和放映室等。
二、观演厅的规模一般不宜大于500座。
三、当观演厅规模超过300座时,观演厅的座位排列、走道宽度、视线及声学设计以及放映室设计,均应符合《剧场建筑设计规范》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四、当观演厅为300座以下时,可做成平地面的综合活动厅,舞台的空间高度可与观众厅同高,并应注意音质和语言清晰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