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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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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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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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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转自官方网站)(2009-04-11 22:50:27)标签:杂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购建自用普通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特殊情况下可适当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具有购、建住房所需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五)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四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得高于房价的80%。购买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评估价值或交易价的60%。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限额不高于所需费用50%。
(二)不得高于根据借款人家庭还贷能力确定的限额,即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和不超过家庭月收入50%。
(三)贷款最高限额。
(四)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款减去已付房款的余额。
以上四项贷款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用于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用于购买旧住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用于购买公有现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年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5年。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购房合同(协议)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批手续。
(三)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