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现行养老金制度问题
养老金关乎每个老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在我国养老金的管理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在征收上,存在着多头征收,资源浪费的问题;在管理中,养老基金虽然在急速增加,但如何保值增值仍是未解的难题;作为养老金体制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的普及也仅限于一些大型企业。
一问谁来收
10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四次审议,养老的相关问题也将有所涉及。有业内人士预测,在养老费到底由谁来征收这个问题上,虽历经数次修法周折,但依然会成为争议焦点。
部门间执法尺度不一
养老费征收是一个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的话题。
记者了解到,现行养老费的征收主体有两个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不过,在我国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保制度伊始,负责征收养老费的只有社保部门一家。
之后,随着国企改革的火热进行,企业破产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部分企业的社保费征收非常困难。自1995年开始,为强化征缴力度、完成征缴任务,陆续有一些省市请税务部门代征社保费。
1999年1月,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在实际上合法化了实践中的这种模式,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自行决定征缴机关,税务、社保两家均有资格。
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今天。据业内统计,目前,税务、社保两家在征缴工作中各占半壁江山。有的省养老费由税务机关负责,有的省由社保机构负责,还有的省由税务机关和社保保险机构共同负责。
不过,这一局面一直备受诟病。
据了解,实践中,税务、社保部门可为征收主体,而管理、审核主体最终是社保部门。这种并存体制无疑造成部门间执法尺度不
一、降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征收成本,也造成了人员浪费,更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监管。
似乎中国是一个例外。至今没有发现哪个国家允许地方政府自定征缴主体,而形成‘条条’与‘块块’组成‘双重割据’的复杂制度现状。社保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一直以来,这位社保专家都在倡言,应尽快对1999年实施的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取消省级选择权,这将有利于提高省级统筹水平,更有利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