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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学第三章 医事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yuzonghong1 2018/1/29 文件大小:59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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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医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我国医师法律制度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人民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医师及医师工作的管理规定
:医师就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执业管理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一)医师的资格考试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职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
:
(1)具有高等学校卫生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卫生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
具有高等学校卫生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卫生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卫生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医师的注册
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进行卫生诊查、疾病调查、卫生处置、出具相应的卫生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接受继续卫生教育。这既是医师的权利,也是医师的义务。
,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义务
、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