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19.doc

格式:doc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19.doc

上传人:cjrl214 2015/5/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19.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按照“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由福建省交通厅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
第四条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稽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各级公路稽征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征稽工作的领导,依法行政,按章征费,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做到应征不漏。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养路费征稽人员是行政执法人员。本省汽车养路费征稽工作由福建省公路稽征局及其所属地市县稽征机构负责办理;拖拉机、其他机动车养路费征稽工作由地(市)县交通局及其所属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福建省交通公路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征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对停车场、站、码头、渡口,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联合检查站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查。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可以暂扣行车证件,直至暂扣车辆不准行驶,限期补交,并给予违章处理。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理。
(五)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实行机动车辆养路费缴费情况年审年检制度,发放《公路规费年审本》,并收取工本费3元。
(六)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八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带“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应装有“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
第三章养路费的征收和暂定减免征收范围
第九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下列车辆(含拖拉机,下同)均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证牌(包括临时牌、试车牌证)或行驶在道路上的各种客货汽车(含三轮汽车、小卧车、小吉普车等小型汽车,下同)、特种车(含设有固定装置的汽车及胶轮履带机械车,下同)、挂车、拖带平板车、集装箱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含二轮、正侧三轮,下同)、机动板车以及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服务收费的车辆(如:吊车、教练车等)。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