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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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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复习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
二、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1)依法登记结婚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这是因行为导致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A企业的成立,导致了A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纳关系。——这是因行为导致了一个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人一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却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等等。——这是因事件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
A企业投保了企业火灾险,一场突如其来的大火导致A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法律关系。——这是因事件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三、举例:法人企业的有限责任
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申请破产。公司现全部资产仅30万,而欠外债50万。问:1、公司有限责任的含义?2、公司如何偿还外债?公司破产意味如何?
对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
1、公司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用注册资金和现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2、如本案例,公司破产了,也就只要用现有的30万元资产承担50万元的债务(有限责任),至于偿还不了的债务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
四、选择: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C )。
A、合同无效        B、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五、经查,1999年,王某(以土地使用权)与台商林某分别出资75万美元和25万美元,共同组建了台州市宏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林某以现金出资。而至案发,王某一直未将其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虚假出资行为。
案例解析: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权属变更——过户),并提交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根据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七、北京法院受理新公司法颁行后首起“揭开公司面纱”案——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博)诉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北博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北博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朱某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健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博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健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朱某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朱某以被告名义在长沙向其购货,再将资产转移到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
依据新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定被告公司股东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有限责任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问: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货币出资额符合规定吗?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货币出资额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了注册资本的30%。出资中戊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劳务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八、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且全部实缴到位,其中A出资150万、B出资150万、C出资700万,那么三人分别享有15%、15%和70%的表决权,此时仅需要C一个人做出同意或者拒绝的表示就可以决定其决议是否通过,且如果C选择弃权,则该决议无法通过。
九、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有限责任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