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船舶代理公司诚信管理操作指南(讨论稿)
为了规范船舶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减少仍至消除由于不诚信(不良)代理行为对海上船舶交通安全和管理造成的影响,VTS中心拟对辖区船舶代理公司实施诚信管理。通过将辖区船舶代理公司划分为诚信单位和非诚信单位,并对不同诚信等级的船代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管理方法,以提高VTS中心的管理威信,促进船舶代理公司提高代理行为的质量,形成良性互动,增进对船舶代理公司的和谐管理。根据辖区管理需要和VTS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南,仅供本中心值班人员内部操作参考。
一、代理行为分类
(一)诚信的船舶代理行为:
1、能按相关要求的时限,及时、准确地报送船舶动态和提出锚泊、作业申请或报备;
2、及时通报船舶的靠离泊计划的更改情况;
3、对所代理船舶详细告知VTS辖区水域的船舶报告、航行和锚泊规定;
4、申请锚地或其它作业时如实说明情况,并严格遵守VTS批准的锚泊和作业时限;
5、积极配合VTS中心对所代理船舶的跟踪和管理。
(二)不诚信的船舶代理行为:
1、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准确地进行锚泊、作业申请和报告船舶动态信息
的;
2、未及时报告所代理船舶靠离泊计划的更改情况,影响VTS中心海上交通管理秩序的;
3、未全面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而使船舶未及时获取并遵守VTS辖区航行、锚泊和作业相关规定的;
4、申请锚地、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详细、如实说明情况,或故意隐瞒或误报船舶实际状况,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
5、无合理理由,并获得VTS允许情况下,不遵守VTS批准的锚泊、作业时限的;
6、不配合VTS中心对所代理的船舶进行跟踪和管理的。
二、船舶信息的核实
船舶动态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核实:
1、派出海巡艇到现场验证;
2、通过引航员验证;
3、靠泊后卸货前,由现场执法人员验证。
三、诚信(非诚信)单位的认定
1、诚信(非诚信)单位的认定以三个月为周期,进行滚动式评估、认定;
2、在一个周期内,发生两次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不诚信代理行为的,该单位列为非诚信单位;
3、在一个周期内,发生一次造成事故或险情的不诚信代理行为的,该单位列为非诚信单位;
4、非诚信单位从被认定为非诚信单位开始,至下一个周期(三个月)未的时段,作为整改时段。在整改时段内,继续有任何不良代理行为发生的,或有理由认为该单位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再下一周期内仍然认定为非诚信单位,以此类推。
5、未被认定为非诚信单位的,都应作为诚信单位进行管理。
四、诚信管理措施:
(一)诚信单位:
1、简化锚泊、作业申请的程序,特殊情况下允许先口头进行相关申请,后补报相关材料和信息;
2、同等情况下,优先为该单位所代理的船舶安排锚位;
3、确因情况变化,而使船舶修理、补给或其它作业延期需要延长锚泊时间的,在锚地空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予批准适当的延长时间;
4、在航行计划有冲突时,可行的情况下优先协调该单位所代理的船舶进出港。
(二)非诚信单位:
1、严格锚泊、作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对资料与实际不符或信息不充分的,不予批准;
2、每次申请进港锚泊、作业时,要求该单位所代理船舶先在外锚地抛锚,待核实船舶相关信息后再进港;
3、对船舶锚泊或作业申请的信息有疑问的,暂停该申请的审核,直到获取全面、详细的资料;
4、在船舶航行计划有冲突时,后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