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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员评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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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业务人员评等办法
第一条:主旨
为落实业务人员重视第一次危险选择观念,达到提升契约质量及售后服务的目的,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业务人员评等共分以下五类,各类业务人员基本评等分数为75分,其适用之最低评等标准分数为:
特一类:88分(含)以上
第一类:83分(含)至87分
第二类:78分(含)至82分
第三类:61分(含)至77分
第四类:60分以下

第三条:评等考核标准
业务人员类别以下列标准考核处理:
:如无第4款所列特殊事由,于任职正式业务员(业务专员或业务襄理)周年日之次月10日,每年定期加3分最高以94分为限。
:每年4月初定期评估,依个人最近一年25个月累计主附约保费继续率相较于当时全公司之25个月累计主附约保费继续率(α)为调整,其相关调整标准如下:
(1)(α+2%)≦个人继续率< (α+5%),经手人类别最高限第一类。
(2)个人继续率< (α+2%),经手人类别最高限第二类;惟(α+2%)低于70%时,以70%为下限。
:每年4月初定期评估,标准如下:
(1)附加险医疗理赔率≧100%以上;未达200%者,经手人类别最高以第一类为限。
(2)附加险医疗理赔率≧200%以上者,经手人类别最高以第二类为限。
(3)附加险医疗理赔率≧300%以上者,不分经手人类别,一律停止生调权,并俟附加险医疗理赔率低于300%时,始予恢复。
(4)附加险医疗理赔率定义:(所有招揽件最近一年的附加险医疗理赔支出加总/所有招揽件最近一年的附加险医疗纯保费收入加总)。
:
(1)减分降类-发生第八条减分降类项目表之事实者,立即减分或调降类别。
(2)停权-发生第八条减分降类项目表中之停权事由者、第四类业务人员一律停止生调权。
,尔后每月调整,若有改善者,依业务人员评分调升回适当类别。
第四条:各类业务人员晋级与降类标准
符合下列晋级标准者,得晋升一级类别。
发生下列降类标准者,调降至应属类别。
经手人
类别
晋级标准
降类标准
特一类
88分(含)以上
1. 评分未达各类最低评等标准
2. 发生第八条减分降类项目表之降类事由。
第一类
 83分(含)至87分且继续率≧(α+ 5%)
第二类
78分(含)至82分且(α+2%)≦个人继续率< (α+5%)
第三类
61分(含)至77分且个人继续率< (α+2%)
第四类
1  评等分数为60分以下. 。
2. 降第四类满一年后,得向所属审查处申请提出调升原类别,经抽查其壹年内招揽件无异常可调回原任类别低一类之招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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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遭降第四类之业务人员,如一年内再犯有降第四类之事由者,一律转交个险市场部依相关办法查处。
第五条:养***员、业务员、行政人员适用评等
***员(有展业证者)一律适用第三类经手人(评等分数75分);若未发生减分降类事由者,另于任职正式业务员(业务专员或业务襄理)之次月10日加3分。
(试用人员评等分数75分,转正为正式人员之次月10日加3分),但不考虑其保费综合继续率。行政人员系指:总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及服务中心各级人员、营销单位(个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