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责任书
(2010年)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责任约束机制,确保2010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监督管理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特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签订本责任书。
第一条省级供销合作社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承担直接监管责任。要始终做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规章制度,扎实履行责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并对立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条省级供销合作社要不断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职能机构的人员力量,安排适当经费支持,为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质量提供基础保障。
第三条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各阶段项目材料的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实地检查和督导;对项目实施前情况应留有影像资料,与其他前期资料一并妥善保存,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第四条省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的协调、沟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人专帐管理,并严格执行县级报账制。
第五条省级供销合作社要紧密配合总社及国家农发办相关工作部署,按要求及时编报各类文件、报表及信息。
第六条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