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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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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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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法选举董事会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自然人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许可。
第五条董事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25周岁;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
(三) 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并积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四) 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实施办法》、《章程》和本行其他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外,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行董事:
(一) 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 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
(三)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下同)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或任职于在本行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单位的;
(四) 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或任职于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的;
(五) 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终身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或累计2次被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六) 未达到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董事在品行、声誉、知识、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除应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董事所应符合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章程》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选举董事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应分别比其相应的应选人数多20%。
上一届董事会可以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持有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提出的上述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日送达董事会。提案应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附候选人简历。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届满前,该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
临时增补非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应遵照《章程》第一百条之规定。
第十条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选举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