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新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员工如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缴费比例
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单位缴费=缴费基数×12%,缴费缴费=投保基数×12%;
第四条缴费基数
管理人员
满一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5300元)
未满三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分(上限为5300元,下线为1318元)
一线员工
满三年员工基数:去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上限为2100元)
未满五年员工基数:现个人月工资固定部门(上限为2100元,下线为1318元)
第五条管理部门
集团及各分子公司行政人资办负责集团及各分子公司公司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公积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公积金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人资部在员工入职三年内为其办理公积金的新增/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集团或者各分子公司行政人资办为其办理公积金的停缴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人事部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公司人事专员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当事人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退休的;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
5% 的;
,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
。
第十一条提取证明材料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3.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