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ⅩⅩⅩⅩ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行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保证业务经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ⅩⅩⅩⅩ银行各级行,包括各级业务管理机构及所辖营业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行应勤勉尽责,严格客户身份识别,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针对不同性质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类型,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客户的职业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必要时,还要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四条各级行应遵循“严格准入、重点识别、持续关注、详细登记、及时报告”的原则,严格客户身份识别。
一、严格准入。严格开立账户或签订合同建立业务关系的审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匿名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如为外国政要客户开立账户,应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二、重点识别。重点对客户信息发生变更、交易异常、涉嫌洗钱及恐怖融资、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协查的犯罪嫌疑人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重新识别以及对非账户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交易的审核。
三、持续关注。注重对客户及其日常交易的关注,对高风险客户,应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等信息。
外国政要客户,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四、详细登记。按规定完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妥善留存客户信息资料。
五、及时报告。及时对客户拒绝提供规定证明资料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及经查询仍无法获取汇款人完整信息的交易,作为可疑行为通过反洗钱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第五条各级行要定期对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六条各级行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通过ⅩⅩ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居民身份证。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
四、实地查访。
五、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核实。
六、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七条各级行委托ⅩⅩ银行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行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行在办理业务时,能及时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四、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委托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八条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操作规程,境外机构应向总行报告。
第九条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ⅩⅩ银行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
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法人类客户身份识别操作(目录)
 
第一节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目录)
 
第十条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身份识别
一、审核资料
(一)客户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应填写的信息是否完整、齐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客户进行补正。
(二)客户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授权书和其他证明文件,银行预留印鉴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不齐全的,要求客户进行补充。
(三)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审核其注册地人民银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二、识别客户身份
(一)对应开立的账户名称与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名称不一致的,需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等发证机构查询核实,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受理。
(二)对需要了解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可通过客户公司章程或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对。
(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