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汇管制的域外效力
在国际金融领域,考虑的一个重要。通常外汇管制是货币的发行国实行外汇交易的管制以规制本国居民和非居民使用该国的货币。外汇管制的具体措施可以是:(1)修改既存合同的效果,包括www .ddd tt. com国际贷款合同、货币或者合同、证券发行等等;(2)限制最终支付的货币使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中心目的之一在于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与此相应,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私人各方可以:(1)获得ssbbww准许支付当前的国际交易特定款项;(2)获得ssbbww准许可以述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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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国货币支付。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也承认成员国外汇管制的法律的效力,因为8 Tt t 8. com这些强行性的外汇管制条例目的在于的外汇资源,以期保持经济的稳定性,出于这种考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外汇管制的有限使用。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第2款(b)
为了dd dtt. com保护合理采用的外汇管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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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的法院执行另外一个成员国作出的外汇管制决议。与此相关的是第8条第2款(b)中的规定:包含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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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员国货币的汇兑合同,如果8 tt 与该成员国外汇管制条例相抵触时,在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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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国境内均属于不能强制执行的合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续与实行必须ssbbww. c om与本协定相一致。此外,各成员国必须ssbbww. c om相互合作,采取措施,使得彼此的外汇管制条例更为有效,但是dddTt此项措施与条例应当符合于本协定。关于这个定存在各种法律解释,原因就在于定较为宽泛,同时ssbbww. com缺少详细的权威解释。
通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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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承担执行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义务的方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实际8ttt8上赋予成员国外汇管制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使得这种外汇管制成为一种强行法,其结果势必导致. com在其他成员国国内的涉及到外汇管制的汇兑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在1949年1月1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director)发布了关于第8条第2款(b)第一句话的解释(下文称为执行董事会解释),主要包括www .ddd tt. com:(1)合同,如果8 tt (a)属于汇兑合同;(b)包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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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员国的货币;(c)与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规定相冲突,而该成员国的外汇管制条例的存在和强行适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相符合,则该合同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合同。(2)如果8 tt 存在这样的合同,合同下的义务不能被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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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的行政或者强制执行,不论是采取不能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方式或者决强制执行的方式,都是不允许的。(3)如果8 tt 当事人向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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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中的法院或者请执行这样的合同,则法院或者不得以“与当地的公共政策相冲突”为由拒绝承认其他成员国的外汇管制规定的效力。(4)如果8 tt 当事人向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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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者请执行,法院或者得执行存在问题的外汇管制,外汇管制法律所存在的国家的法律并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