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
(修订送审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卫生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特区内控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限定场所、行业管理、场所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市政府设立控烟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控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控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评估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控烟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市场监督、民政、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草拟并组织实施控烟工作规划;
(二)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开展烟草烟雾对健康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戒烟医疗服务,提供戒烟咨询和指导;
(四)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外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其他部门是本系统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烟草危害的内容纳入学生健康教育课程;
(三)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及机场、铁路、港口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文体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以及宾馆、酒店、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商场(店)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控烟工作的职责分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市政府根据本条例行业管理的原则予以明确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对各相关行政部门开展的控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为控烟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九条下列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供少年儿童教育或活动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室内区域及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的室内区域;
(六)各类公共文化、科技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八)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十)校巴和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内部及其售票厅、旅客等候室和室内站台;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