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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目的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和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配合我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规划布点,制定《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办法》,结合今年上半年已开展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情况,决定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下同)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以掌握我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的现状,分析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治理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以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管。
二、组织机构
本次普查工作在省环保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环保局要成立相对应的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公室,落实人员、工作经费,研究制定本辖区内
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普查工作,做好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加强与省环保局的沟通与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
省环保局及各地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公室组成人员,原则上由原“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普查办公室”接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须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普查原则
实事求是: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普查,以资料收集、摸清现状为主要目的,务求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我省当前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情况及产生量,所有数据、材料不做处罚、执法依据,不以普查结果作为考核各企业和各地环保工作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须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少报。
力求全面:对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进行全面调查,涉及到产生工艺、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利用等方面,即使处理、处置、利用设施不符合标准、产生的危险废物没有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处置的,也应纳入调查范围,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力求所有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均列入普查范围,建立我省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的基础数据库。
突出重点:在这次普查工作中,重点要抓住危险废物产生源普查,危险废物产生源普查则要抓住重点污染源普查。
系统梳理: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组织,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调查,以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为对象,按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分别填报,将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检查等各种口径掌握的数据系统理顺。
四、普查范围与对象
1、本次普查主要以全省现有和在建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单位为对象,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包含部队医疗机构和单位。危险废物的起始普查数量为年产生量≥10公斤/年,严控废物的起始普查数量为年产生量≥100公斤/年。
普查产生单位包括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交通运输、建筑、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大专以上院校;科研单位;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纯农业生产单位。
2、危险废物是指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或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废物,为了与国家即将修订颁布的新名录相衔接,此次普查统一按我局附件一的危险废物来源及代码表填报。
严控废物是指列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废物
3、现有产生单位是指截止到2005年6月底前完成基本建设、投入试运行或正式运营的设施。
在建产生单位是指现已进入施工阶段并预计能于2006年6月底竣工、投入试运行的设施。
所有现有和在建产生单位,均需列入调查范围,长期停产或者关闭的企业不在普查范围内。
五、普查内容
本次普查内容包括现有和在建的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产生源单位基本情况(含管理机构、企业类型、主要产品、排污收费)、废物产生基本情况(产生工艺、产生种类、产生数量)、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基本情况、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方面。
普查采取以填写调查表为主的方式进行,同时辅以产生源单位的说明材料和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各地普查结束后,以县(市、区)编制普查技术简报,以地级市为单位编制普查技术报告。
调查表主要以产生源单位为对象,其格式和内容由省普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各指标含义和统计口径全面统一。
调查表分为区域情况调查表(表1-4),产生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表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