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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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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8/2/15 文件大小:5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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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消防控制值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区: 单位名称:
序号
达标项目
是否达标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时限
(填写到期时间)
1




控制室设置
2
外线电话
3
应急照明
4
维保监督系统
5




持证情况
6
人员素质
7
控制室值班记录、维修记录
8
防火巡查记录
9




制度悬挂
10
物品摆放
11
系统运行
12
人员在位
13




相关图纸
14
制度、预案
15
组织结构
16
培训演练记录
17
消防设施一览表
18
消防设施检测、维保报告
19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20
电检报告
21
系统说明书、操作规程
是否
达标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
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所在县区: 单位名称:
序号
达标项目
是否达标
是(√)
否(×)
存在问题
整改时限
(填写到期时间)
1




车辆配备
2
个人防护装备配备
3
灭火救援器材配备
4
通信器材配备
5
相关标识、制度悬挂
6




人员数量
7
人员素质
8




统一着装
9
器材保养
10
预案制定与演练
11
人员在位
12




定期训练开展
13
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训机制
是否
达标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3:
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志愿消防队实体化运行,提升社会单位、城市社区、村庄火灾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所称微型消防站,是指作为志愿消防队日常值班备勤、统一存储消防装备和器材并满足相应建筑结构、规模的场所。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城市社区、村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建立的志愿消防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微型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建设规模与适用范围
第五条微型消防站分为一级微型消防站、二级微型消防站和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六条微型消防站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厂(场、园、院)区占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
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并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城市社区,应当建立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三级微型消防站。
第七条微型消防站应具备值班备勤室、器材库等业务用房。微型消防站的场地和用房,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设置在单位建筑内恰当位置。
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单独设置。
第八条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第九条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村庄)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有条件的单位(社区、村庄)的微型消防站和相邻多个单位(社区、村庄)联合建立的微型消防站,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选址与装备配备
第十条微型消防站应设在单位内便于人员、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
第十一条微型消防站的装备配备,应满足扑救本单位内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单位消防员防护装备由基本防护装备组成。
第十二条微型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应按照表1的规定。消防摩托车应符合行业标准,载人数不小于3人,并配备灭火剂、防护装备、破拆工具和其他随车器材。,随车器材装备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1 微型消防站配备车辆数(单位为辆)
消防车种类
微型消防站类别
一级微型消防站
二级微型消防站
三级微型消防站
消防摩托车
≥2(含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1
选配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选配
选配
选配
第十三条单位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不应低于表2的规定,特种防护装备的品种及数量可参考《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防护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表2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