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常识
[重点1]农村信用社的概念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即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
[重点2]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1)由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现在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重点3]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必须坚持的原则
(1)“三农”服务的原则。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3)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进行改革。
(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
[重点4]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内容
(1)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在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形式。
(2)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交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对信用社的监管,从而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监督管理体制。
(3)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为了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4)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改革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信用社通过改革建立自身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重点5]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格、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重点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各家金融机构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结算方式从按年计息改为按季计息。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0日为结算日,次日计付利息。
[重点7]信贷
(1)信贷的概念
①从广义上讲,信贷就是信用,就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商品和货币资金的借贷以及赊销预付等行为。
②从狭义上讲,信贷是专指货币经营单位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存款、贷款、汇兑等具体业务活动,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借贷行为。
(2)信贷资金来源及组成部分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资本金、存款、金融市场筹资。
(3)信贷管理的“三性”原则
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原则。
[重点8]贷款的主要分类
(1)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担保贷款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按贷款的经济责任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重点9]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1)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的贷款。
(2)担保贷款是凭借款人、保证人的双重信誉,或者借款人用某种财产作为抵(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合法承兑票据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发放的贷款。
[重点10]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重点11]贷款操作的一般程序
(1)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
(3)贷款审批。
(4)签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
(6)贷后检查。
(7)贷款归还。
[重点12]农村信用社的作用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增收,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资金的投入在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以服务“三农”为己任,在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