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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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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文章来源毕业论文网

浅析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
(一)效率的含义分析
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即终极价值是实现效率目标。所谓效率,一般是指投入与效用间的最佳函数关系,即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活动以及整个法律制度,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以社会财富的增加为目的。一个有效率的制度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它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规则,能为一切创造性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广大的空间,由此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并使社会资源配置趋向最优。
(二)营运价值理论
既然要让利益最大化,并且使资源配置趋向最优从而实现最大的效率,那么就要充分的认识和研究,确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基本理论之一的营运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理论,通过分析研究营运价值理论,进而认识和解释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即效率价值。
所谓营运价值(going-concern value),就是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在经营状态下的价值通常高于清算状态下的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在企业破产时,它的价值通常都会有相当程度的流失,原因如下:
首先,营运价值包含了无形的资产和利益。企业在营运状态下作为一个整体存续时,它包含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种价值构成。有形资产是指企业的机器设备、不动产、现金、应收帐款等实体资产,由于这些资产很容易通过评估手段发现其确实价值,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能够比较顺利的在交易中协商一致,实现其价值的合理流动;但是,除了这些有形资产以外,企业还有大量的无形资产,例如:市场声誉、知名度、社会关系、客户关系,以及内部组织管理、员工的能力、专业化的技术队伍等等,甚至有时还包括企业的名称。由于无形资产的“非实体化”和对所在企业的依附性,一旦企业倒闭,这些无形资产基本上都无法在清算时出售变现,而这些无形资产对一个营运中的企业来说,都是其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些因素的获得一般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其次,企业有形资产在清算变卖中会有价值流失。[1]破产企业往往已经形成了具有专门化的设备、厂房及其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固定资产的转移将遇到很大困难,这部分弃而不用的固定资产对于全社会来说,将是成本昂贵的浪费。其次,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将不可避免地要解雇员工,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如需要支付退休金、失业救济金或者增加失业人员培训及职业转移费用。这部分费用的增加,大大加剧了企业破产的社会成本,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另外,清算人可能因为对企业财产缺乏必要的技术知识,或者缺乏出售这类财产的必要经验,或者缺乏最大限度地获取资产价值回收的内在动机,而不能获取较高的变卖值。又如,由于市场需求不足或者供应过剩,尤其是在经济衰退或萧条时期(而企业困境常常发生在此时期),破产财产都难以变现或者不得不在较低价位上变现。
第三,企业资产的营运价值高于清算价值的理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即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不是因为它的资产贬值,而是因为它的财务上的困难。这种财务困难可能归咎于经营上的失误,也可能归因于市场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