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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如何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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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论取缔如何操作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添加时间:2007-2-12 | 阅读 409 次
      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取缔是多部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乡医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等)。正确运用取缔这种行政强制措施能及时有效地制止相关的违法行为, 对于维护正常的医疗和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卫生部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虽然明确取缔是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但是对取缔的方法、程序、使用的文书等方面尚未明确规定。目前国家暂未颁布《行政强制法》,各地做法不同,需要统一规范。
1 取缔的概念和性质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为明令取消或禁止。取缔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强制取缔权的行政主体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缔对象实施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和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把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列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二项也把行政强制措施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卫生行政执法中的取缔是卫生行政机关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证书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护理执业活动的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方法和手段以及时有效制止其违法活动。取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包含了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以及没收财物的处罚手段。对当事人影响较大, 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理的程序范围。
2 取缔的方法和程序
取缔的方法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三种取缔方法: 一是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二是查封非法生产经营场所; 三是予以公告。对无证行医的机构和人员取缔的方法无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上述规定采取收缴药品、诊疗器械、诊疗标识牌和查封非法行医场所等方法。具体采取何种方法应遵循如何能及时有效制止无证经营行为同时对当事人损害最小原则,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 对当事人住址不清、身份不明、流动性大、可能转移事后难以追查的情况应采取收缴其食品及其工具、用具(或药品器械)。取缔目前是对管理相对人的最终处理。(2)对规模较大、当事人情况相对较明确的情况宜采取查封其经营场所和有关物品的方法
取缔的程序
取证。取得确凿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无证经营行为,包括现场监督笔录、询问笔录、视昕资料、诊疗记录、处方等。
告诫。告知当事人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将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做出取缔决定。下达书面通知,注明理由、依据、采取具体方法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实施具体取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