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遵循依法照章办理的原则。由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提取的手续。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符合提取情形条件下,按照有关规定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的行为。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度余额。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收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八条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且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职工在管理中心有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仍在有效担保期内的。
(三)职工2年内有提取记录的。
(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十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原件的时限为1年内有效:
(一)购买自住房:
1、购买现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期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首付款税务发票;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售房审批表、《产权界定卡》、收款收据;
4、购买二手房,提供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户主为买方)、《房屋契税完税证》。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集资建房的,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关于集资建房的文件批复、单位集资建房方案和参加人员名单、收款收据等证明文件;
2、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3、翻建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4、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地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派员核实。
(三)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文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